梦见手机丢了此前,《匆匆那年》版权方焦点互动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起诉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侵权。1月6日对外公布的结果是,江苏省高级作出终审判决,撤销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一审原判,改判百度公司未焦点公司的信息网络权,驳回焦点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匆匆那年》是2014年在搜狐视频平台热播的电视剧。2017年,焦点公司认为百度网盘涉嫌侵权该作品,起诉要求百度网盘赔偿300万元,2018年,一审法院判决百度侵权,判赔50万元。2019年12月底,二审(也是终审)法院撤回一审法院判决,认定百度不侵权。
二审法院为何撤回一审法院判决?同一个网盘平台,为何一审认定百度侵权,二审认定不侵权?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王辉告诉经济观察网记者,这起案件出现反转,是不同法院的不同,对于网盘这种网络服务平台角色认知的不同。他认为,网盘是属于私密空间的平台,和其他对外的平台是不同的,因此在责任认定上也应有区分。
记者从39页的中看到,二审法院认定百度网盘不侵权的原因之一是,原告提供的不能直接证明网盘侵权。
从2017年开始,原告焦点公司就做了大量准备工作,并且花费不菲,披露,其中一项司法鉴定费花费5万元,公证费也花费6.9万元。
但是,这些中,涉及侵权作品的直接侵权行为并不清晰。二审法院的说法是,仅是证明了百度网盘存储有涉密视频文件,且百度网盘具备的分享、离线下载、秒传等功能可以被用于实施侵权行为,但这些不足以证明确实存在百度网盘用户借助网盘实施了侵权行为。
改判的另一个原因,是原告是否对被告做到了有效通知。一审判决中,认为原告完成了通知。二审法院认为,该通知不属于有效通知。
收到方通知后及时删除涉嫌侵权的内容,是网络平台需要履行的责任,这也是遵循避风港原则的。避风港原则是指,发生著作权侵权案件时,当ISP(网络服务提供商)只提供空间服务,并不制作网页内容,如果ISP被告知侵权,则有删除的义务,否则就被视为侵权。如果侵权内容既不在ISP的服务器上存储,又没有被告知哪些内容应该删除,则ISP不承担侵权责任。
百度网盘作为平台方,在两次判决中,一审判决要求百度删除,二审判决不要求百度删除。矛盾点就在于原告是否尽到了通知的责任。
按照《信息网络权》,通知书应该包含三项内容,其中一项是要求删除或断开连接的侵权作品名称和网址。《匆匆那年》一案中,二审法院认为,原出的告知函,不存在任何侵权分享链接,也不存在能使百度公司方便快捷定位侵权行为及实施人的具体内容。因此,二审法院认为,该告知函不属于有效通知。
王辉对此持赞同态度,他告诉记者,从通知的发出者角度来说,“也是有一定的责任和义务的,并不是你随便一说应该删除了,对方就得删。应该非常明确的告诉他,涉嫌侵权的作品在什么地方,你要拿出来相关的证明,这样对方才能够进行基本的检查,然后才能够履行这样的责任。”
王辉同时告诉记者,“通知-删除”原则并不适用于所有内容。比如国家版权局等行政部门会经常有预警名单,把一些热门电影、电视剧放到名单里面,这时避风港原则就不适用了。对于这些已经预警的作品,即使平台没有收到通知,一旦发现侵权情况,也应及时履行责任。
《匆匆那年》这起案件中,一审和二审还有一项认定明显不同,就是网盘是否应该删除网盘内有争议的存储文件。
这与网盘产品的特性有关。记者获悉,百度网盘采用相同文件只存储一份的技术。如果百度公司删除了网盘服务器中的某一文件,涉及到的后果是,所有存储了该份网盘文件的用户文件都将被删除。这其中,不乏有通过正当途径合理使用该文件的用户。
因此,二审法院认为,原告在过程中,也应该尊重他人的,不得损害他人的权益。对于原告要求删除服务器中文件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匆匆那年》一案终审判决公布后,有人欢喜有人忧。担忧者认为,此案的终审判决有利于网盘平台方,担心会因此导致网盘侵权现象增多。
江苏省高级也对此提前预警。法院在最后几段提醒说,尽管法院认定百度网盘不构成侵权,但如果人已经采取了较为严密的措施,且普通通过正常渠道一般难以获得该作品时,即使作品只存储在网络平台上,网络服务提供者也因对人提出的采取删除、屏蔽、断开连接等要求,负有较高的注意义务,以尽到尊重知识产权、知识产权的责任。
同时法院提醒百度,应主动积极应对新场景下的侵权现象,关注可能存在的侵权风险,特别是支持多种方式查询、提取网盘账号中存储文件在网盘内、外交互传输的情况,以进一步预防侵权、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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