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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朋友圈转发文章和图片你侵权了吗?

类别:电影圈 日期:2019-9-12 1:01:38 人气: 来源:

  司法实践中常见的著作权侵权大多发生于网站、微信号和微博,微信朋友圈由于其私人属性色彩,其侵权的案例不很常见,但随着微信的普及,在朋友圈中转发文章和图片成为再平常不过的事,那么,在微信朋友圈中的转发行为,与网站、微信号上的转发行为有区别吗?是否侵权并且是著作权中的哪些呢?我们从四个案例入手,一探究竟。

  作者查阅了大量案例,发现转发文章和图片涉及最多的是署名权和信息网络权的侵权,微信朋友圈可以构成信息网络,也不能幸免。在侵权的判断上,由于署名权是无责任,其侵权判断相对容易,而信息网络权的侵权判断则较为复杂。

  一般认为,若无相反,在作品上署名的人即为作者,作者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出版物等,可以作为认定作品著作权的。

  一般认为,信息网络需要满足两个条件:一是“以或无线”的方式,一般只要有上传行为;二是“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局域网还是广域网、是否为全部都在所不问。

  未获得许可的行为一般认为侵权成立,除非满足个人学习欣赏用、教学科研用、评论性的适当引用、性文章转载等合理使用情形。

  在构成侵权的情况下,对于是否承担赔偿责任,应当审查侵权人是否存在,若证明有来梦见手机丢了源,可免除赔偿责任。

  首先是按照人的实际损失,其次是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而这两项一般都很难举证,在此情况下,法院一般会考虑原告作品的类型、内容、影响力、合理使用费用及人为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如律师费、公证费等),并结合被告主体经营规模、侵权情节、方式、后果等因素,酌定金额。

  1、肖像权:如果是图片中是人的肖像,可能涉及肖像权和著作权,如果不是人物肖像,一般就只有著作权。肖像权和著作权的主体不一定是同一个,比如摄影师A给人物B拍了肖像照片,B有肖像权,A有著作权。

  2、发表权:发表是指将作品从私密领域放至公开领域,作品的发表权只有一次,在网上下载的、或是从他人的朋友圈中转载的图片,已经被发表了,因此这种在朋友圈中的转载行为一般不会涉及发表权。

  3、修改权和作品完整权:这两项主要是为了作者的思想表达不受,一般转发他人的图片,不进行改动的话不会涉及这两项。

  虽然具体问题应当具体分析,但整体来看,不论在微信号、微博还是微信朋友圈,并不影响转发行为的性质,其是否构成侵权,很大程度上与运营主体有关:公司主体的用户由于其经营目的,较难构成合理使用,多数情况下会构成侵权;而个人主体的用户,一般可以构成合理使用中的个人学习欣赏,但是要署名和标明出处,因此作为个人用户,应当尽量避免使用无署名及出处的图片和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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