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电影《京城81号》在《小时代》和《后会无期》的双重夹击下,刷出3亿多票房,创国产惊悚片的记录。不禁又让业内人士拿出“鬼片”这一话题进行讨论。观众称中国恐怖片剧情“狗血”,而创作者却称广电颁布的诸如“鬼片不能真有鬼”的标准,严重影响了恐怖片创作。恐怖片到底是怎么审查的?也许我们应当借此机会重新研究一下这些“标准”,客观分析一下中国电影的审查制度。
近年来,电影审查一直受到媒体网络的热议。“鬼片不能真有鬼”“小三不能有幸福”“中学生不能早恋”,在媒体的描述中,好像广电隔三差五地颁布一个“审查标准”,每次有“新标准”爆出,电影行业就躁动一番,再爆出公映当日被撤出的《被解救的姜戈》这样的事件,“电影审查”仿佛成了中国电影行业的“You-know-who”,成为长久以来挥之不去的话题。中国的电影审查机关,隶属于广电总局的电影审查委员会。也就成了电影行业“最熟悉的神秘人”。
非官方的电影审查“标准”
根据国务院2001年12月25日颁发的《电影管理条例》,中国电影审查机关是由36人组成的“电影审查委员会”。该委员会具体成员自2007年后,就没有再进行正式对外公布。
而梳理广电总局颁布的法律法规与部门规章,只有《电影剧本(梗概)备案、电影片管理规定》涉及到了审查标准,明文规定了10类“电影片禁止载有的内容”和9类“应删剪修改的内容”,这些内容多为概括性、原则性标准,没有具体执行层面的规定。
由于中国电影审查结果的不公开透明性,使得媒体和部分电影评论人根据以往审查被驳回的经验,对电影审查的硬性“标准”做了许多的非官方总结。比如:
可以看出,这些新闻媒体总结的“标准”,在不少近年来上映的影片中遭遇了不同程度的“滑铁卢”。难道广电在放开审查标准吗?还是广电开始出尔反尔了?
“标准”是如何成为“标准”的?
其实,这些“标准”在现阶段的电影市场中被屡屡挑战,其原因就在于这些“标准”的产生方式,并非法律法规层面的因素,而是由媒体和舆论报道总结而成。这些“标准”大多基于如下流程产生:
首先是新闻爆出:某国产影片送审被拒,媒体发现新闻;媒体赶紧采访制片方获得影片未通过审查的具体原因,再通过猜测审查被拒原因和其他消息渠道了解可能被拒的原因;
制片方对影片的剧情进行修改,直到符合要求,拿到公映许可;媒体通过对公映版和被拒版本进行比较,总结出某条审查“标准”。
在媒体的比对和猜测中,个案性极强,而且最有新闻价值的点可能被夸大,标准的归纳就难免脱离广电审查的一般性原则。
这些审查“标准”的大量产生,或许是业界对于确定的审查标准的需求与渴望。而且在一些电影项目的运作上,这些审查“标准”确实对回避审查风险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无论我们如何积极的理解这些审查“标准”的背后原因和产生的作用,也不能回避一个最起码的前提:这些审查“标准”是彻彻底底的“民间产物”,不被电影审查委员会和其他任何相关部门所承认,也不能完全依照这些“标准”管理市场和判断市场。
真正的审查标准是什么?
《电影剧本(梗概)备案、电影片管理规定》(下称《管理规定》)中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确实对电影片的内容作出了禁止性规定。诚然,《管理规定》中的审查标准的确过于主观、宽泛,对一个把它当做送审电影的执行标准来说显然参考价值不足。但不可否认的是,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内容就是审查标准本身。而媒体和网络中的种种审查“标准”,是基于相关个案总结归纳而成,并没有放之四海皆准的功效。从法理上讲,我国并不是个判例法国家,法律法规中并没有以案例作为审查标准的规定(判例至少是公开内容);同时,电影审查委员会也从未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承认过去的案例具有任何程度的参考价值。
除了广电系统审查的“一般题材”电影外,对于“特殊题材”电影我国还进行特殊审查:凡涉及外交、民族、宗教、军事、公安、司法、历史名人和文化名人等方面的内容时,广电会根据影片的具体内容,将相关电影联合相关内容主管部门审查,比如司法题材要得到司法部的意见,谍战题材要得到公安部的批示。
尤其在今年4月1日起开始试行的《关于试行国产电影属地审查的通知》(下称《通知》),我国开始试行省级广电终审制度,增设了新的终审主体。除中央和国家机关(军队)所属电影制片单位摄制影片、进口影片、重大革命和重大历史题材影片、重大文献纪录影片、中外合作影片之外,省级广电对报审电影都有终审审查权。省级终审机构是否有具体的标准,也存在具体的公开性文件。因此,在新的审查制度下,新闻媒体总结的审查“标准”的参考和借鉴意义无疑又大打折扣。
由于中国当代电影产业发展相对较晚,电影审查机构尚未形成明确、具体、可公开的标准。面对发展迅猛的电影市场,电影审查需要同时兼顾意识形态管理和市场规制的双重职能,这必然是一个对市场和国情逐步适应的循序渐进的过程。
所以,在现阶段,我国的电影审查,大多以“电影公映后可能产生的社会效果”为审查的主要出发点,对个案进行审查。
也同时说明,审查标准也是根据不同的时间、针对不同个案采取不同的尺度和审查标准。比如,社会的普遍认知和接受程度就是一个考量的标准。在社会大多数少年的家长不太能接受“早恋”的上个世纪末,不得出现“高中生恋爱”是广电总局公认的审查尺度;而在目前的社会氛围下,电影中较为纯洁和纯粹的“高中生恋爱”就渐渐成为广电总局可以接受的审查尺度。但审查委员会的这种接受,不代表其允许所有“高中生恋爱”的情形出现。比如:“高中生未婚先孕、接吻”等镜头,仍不被我国主流价值观接受,如对此情节故意强调,便会出现无法审查通过的风险。
另外,上映档期所对应的实事和热点新闻可能也对审查尺度有影响。比如近年来知名的电影《无人区》,虽然是一部标准的公路类型片,由于其题材和故事背景涉及的地点在特定时期内较为敏感,其审查过程就遭遇了严重的影响,致使该影片拍摄后几年内都无法正式上映。而几年以后,在社会背景情况较为缓解后,《无人区》也顺利解禁上映了。由此例可以看出,“特殊题材”电影由专门的主管部门进行审查,这些主管部门往往会根据部门内近一段时间的工作重点,对审查尺度作出适度的调整。因此,时间,对审查尺度也有难以忽视的影响。
因此,我们可以发现,真正的“应对审查”并非硬抗,而是要全面了解我国的社会局势、产业政策以及产业动态。抱住媒体总结的审查“标准”有可能错失市场机会,归根结底,审查实现的是“对社会的管理”,以及“对电影市场的管理”。所以应从我国审查制度的客观实际出发,灵活动态的理解电影审查这一问题,才能更加有效的规避电影可能产生的审查风险,真正的做到“立于不败之地”。况且,制度都是适应市场和社会的发展而设立的,并非一成不变,随着我国电影市场份额的扩大,电影审查制度也会相应完善,配合电影市场的发展。
-------------------------
如是娱乐法是由北京大学法学院毕业生创办的娱乐咨询服务机构。团队专注于娱乐领域的法律服务,为影视、音乐、演出、新媒体等娱乐产业提供最专业的法律服务、商业咨询与产业政策咨询,旨在中国文化产业改革的市场背景下,为文化产业的转型与升级保驾护航。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虎嗅网立场
本文由如是娱乐法授权虎嗅网发表,并经虎嗅网编辑。转载此文章须经作者同意,并请附上出处(虎嗅网)及本页链接。原文链接
因此,我们可以发现,真正的“应对审查”并非硬抗,而是要全面了解我国的社会局势、产业政策以及产业动态。抱住媒体总结的审查“标准”有可能错失市场机会,归根结底,审查实现的是“对社会的管理”,以及“对电影市场的管理”。所以应从我国审查制度的客观实际出发,灵活动态的理解电影审查这一问题,才能更加有效的规避电影可能产生的审查风险,真正的做到“立于不败之地”。况且,制度都是适应市场和社会的发展而设立的,并非一成不变,随着我国电影市场份额的扩大,电影审查制度也会相应完善,配合电影市场的发展。
我觉得立意过低,内容过散。
推荐:
网友评论 ()条 查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