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1、“06中化债”按票面金额从2009年12月1日起至2010年11月30日止计算年度利息,票面年利率为1.8%;
中化国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06年12月1日发行的认股权和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至2010年11月30日将满四年,根据《中化国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认股权和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债券部分利息每年兑付一次,现将付息事项公告如下:
按照《中化国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认股权和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定价、网下发行结果及网上中签率公告》,本期“06中化债”的票面利率为1.8%。每手“06中化债”面值1000元派发利息为18元(含税)。
本次付息对象:截止2010年11月30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06中化债”持有人。
根据《中化国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认股权和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发行条款的有关,本期“06中化债”的利息支付以付息登记日为准,在付息登记日当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的“06中化债”持有人均有权获得年度利息。
本公司将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代理支付“06中化债”的利息。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债权持有人可于兑息日后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利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统一由各付息网点在向持有债券的个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就地入库。各付息网点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做好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工作。如各付息网点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付息网点自行承担。
根据《中华人民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等,境外合格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QFII”)取得的“06中化债”利息应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并由本公司代扣代缴。请截止2010年11月30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持有“06中化债” 的QFII债权持有人,最晚于2010年12月3日前(含当日)填写本公告所附“06中化债”付息事宜之QFII情况表并签章后传线,原件邮寄至本公司董事会办公室,邮寄地址为上海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8号金茂大厦18楼,邮政编码为200121。上述?QFII应最晚于2010年12月3日前(含当日),将应纳税款划至本公司指定银行账户,由本公司向税务机关缴纳税款。具体事宜请与本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联系确认。
投资者欲全面了解有关“06中化债”付息的具体条款,请查阅2006年11月28日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或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刊登的《中化国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认股权和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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