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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国家发展和委员会令 2003 年第 4 号),现将 2019 年粮食进口关税配额数量、申领条件和分配原则公布如下:
2019 年粮食进口关税配额量为:小麦 963.6 万吨,国营贸易比例90%;玉米 720 万吨,国营贸易比例 60%;大米 532 万吨(其中:长粒米 266 万吨、中短粒米 266 万吨),国营贸易比例 50%。
2019 年粮食进口关税配额申请者基本条件为:2018 年 10 月 1日前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注册;2017 年以来在海关等方面无违法违规记录;未列入“信用中国”网站受惩;没有违反《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的行为。
5.2018 年无进口实绩,但有进出口经营权和由所在地商务部门出具的 2018 年度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及生产能力证明、以小麦或面粉为原料从事加工贸易的企业。
5.2018 年无进口实绩,但有进出口经营权和由所在地商务部门出具的 2018 年度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及生产能力证明、以玉米为原料从事加工贸易的企业。
3.具有粮食批发零售资格,2017 年或 2018 年大米销售额 1亿元人民币以上的粮食企业;
5.2018 年无进口实绩,但有进出口经营权和由所在地商务部门出具的 2018 年度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及生产能力证明、以大米为原料从事加工贸易的企业。
申请者可到国家发展委授权机构领取,或从国家发展委网站(下载《2019 年粮食进口关税配额申请表》,并如实填写。
国家发展委各授权机构负责受理属地范围内的企业申请,并于 2018 年 11 月 30 日前将企业申请表转报国家发展委,同时抄报商务部。
上述粮食进口关税配额将根据申请者的实际生产经营能力(包括历史生产加工、进口实绩、经营情况等)和其他相关商业标准进行分配。
(一)申请者对其提交申请材料和信息的真实性承担主体责任,不得有任何隐瞒或提供虚假信息。对虚假申报或拒不履行承诺的失信者,有关部门将按照国家有关适时采取相应措施。对伪造有关资料骗取粮食进口关税配额证的,除依法收缴其配额证外,两年内不再受理其进口关税配额的申请。对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的,将依照有关法律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申请者获得的上述粮食进口关税配额必须自用,进口的货物须由本企业加工经营。其中,进口小麦、玉米的生产企业须在本厂加工使用;进口大米的贸易企业须以本企业名义组织销售。
(三)获得粮食进口关税配额的企业要积极配合国家发展委及其授权机构组织开展粮食进口关税配额申请、使用情况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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