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狐公司发表声明称,就《匆匆那年:好久不见》纠纷一案的一审判决,天津金狐文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已依法提起上诉。
因此,金狐公司认为将小说《匆匆那年》改编成网络剧《匆匆那年:好久不见》,并进行署名是完全符合协议约定的,是正当行使已享有的小说改编权及拍摄权的行为,并未王晓頔女士的权益。
8月10日,海淀法院对80后女作家王晓頔(笔名九夜茴)起诉搜狐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浙江梦幻星生园影视文化有限公司、天津金狐文化有限公司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一案作出判决。
根据判决结果,《匆匆那年:好久不见》停止使用侵害著作权及构成不正当竞争的内容,金狐公司赔偿王晓頔100万元及合理费用4940元并赔礼道歉,梦幻星公司就其中5万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搜狐公司就其中20万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就《匆匆那年:好久不见》纠纷一案的一审判决,天津金狐文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已依法提起上诉。
2012年4月5日,本公司与王晓頔女士(笔名:九夜茴)签署《匆匆那年电视剧改编权转让协议》(以下简称“协议”),作者王晓頔已将小说《匆匆那年》之剧本改编权以及电视剧、网络剧改编权(以下统称“小说改编权”)永久转让予本公司。协议约定,本公司有权根据小说改编的剧本摄制电视剧、网络剧,亦有权通过互联网、电视、手机终端等多种渠道和进行;本公司根据小说改编的电视剧剧本作品以及根据小说改编的电视剧、网络剧等作品,其著作权全部属本公司所有。
因此,本公司认为将小说《匆匆那年》改编成网络剧《匆匆那年:好久不见》,并进行署名是完全符合协议约定的,是正当行使已享有的小说改编权及拍摄权的行为,并未王晓頔女士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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