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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圈转发不实文章并进行负面评价同样构成侵权案例

类别:电影圈 日期:2019-9-6 4:09:35 人气: 来源:

  上诉人(原审被告):高岩(YANGAO),男,1968年6月22日出生,美国国籍,现住中华人民国江苏省南京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孟非,男,1971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中华人民国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

  原审被告:南京果酱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国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安德门大街57号6幢2层201-1室。

  上诉人高岩因与被上诉人孟非、原审被告南京果酱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果酱公司)名誉权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玄武区作出的(2017)苏0102民初59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高岩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浩、丁宇峰,被上诉人孟非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群、胡伏霖到庭参加诉讼。原审被告果酱公司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高岩上诉请求:1.撤销(2017)苏0102民初5981号民事判决第一、二、三、四、五项,依法改判驳回孟非的全部诉讼请求;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1.一审判决认定,高岩“在微博、微信中转发了该文章的链接,并配以评论其行为扩大了涉案文章对原告名誉权的侵害范围,亦存在,构成了对原告名誉权的,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高岩作为普通人在封闭的微信朋友圈转发微信号文章链接,被一审法院认定是侵权行为。该种错误的侵权行为认定标准,将导致侵权行为的泛滥化以及对包括孟非自己在内的全体表达权的极大。普通在微信朋友圈转发微信号文章链接,此种日常表达行为具备性,关涉到包括孟非在内的数以亿计的全部微信用户的日常。2.一审判决认为,“被告所举新老两款孟非小酿的检测报告单系其单方委托,并不能充分证明存在配方被侵权事实,被告果酱公司及被告高岩所举其他亦不能证明原告存在侵权高大师公司配方的事实”。基于此项错误的认定,一审判决认为高岩转发“摇滚客”微信号文章也有,系适用了错误的注意义务标准。3.一审判决认为,“果酱公司文章发表后导致原告的社会评价度降低”。孟非并没有损害后果这一侵权要件的成立,特别是高岩的转发行为导致了对孟非实际损害的后果成立。一审判决“酌情认定原告的损害抚慰金合理数额为50000元”,并没有支持。4.果酱公司在“摇滚客”微信号发表的涉案文章,该文章本身不足以达到侵权性言论的司法标准。综上所述,一审判决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存在较严重的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支持上诉人的全部上诉请求,切实社会的和本案的。

  被上诉人孟非辩称:1.一审判决主文的第一、第四项是针对果酱公司的裁判。果酱公司并未提起上诉,所以针对一审判决主文的第一、第四项,高岩没有相应的上诉。2.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高岩和果酱公司均构成侵权。2017年8月9日,果酱公司撰写了侵权文章,题目为“孟非被打脸,进军啤酒界,自创品牌,结果是偷了别人的配方”。在该侵权文章中有七处用了“偷”字,有两处用了“黑心”,三处用了“剽窃”,以及使用了“偷偷摸摸”、“龌龊”、“招摇撞骗”、“过河拆桥”等直接贬损孟格的言辞,并配有孟非相关肖像图片,主观恶意明显,果酱公司已经严重侵害了被上诉人的名誉权。而高岩不仅为果酱公司提供帮助,而且作为侵权文章所指的纠纷一方当事人,明知该侵权文章中多处使用直接贬损孟格的言辞,且相关事实与客观事实不符,仍然在微博、微信中转发了该文章的链接。其在评价果酱公司的侵权文章时,直接表述“帮我出了一口恶气”,并声称孟非被其利用了。上述行为扩大了侵权文章的影响,而且进一步相信孟非偷取别人的配方,大大降低了孟非的社会评价,已经严重侵害了孟非的名誉权。3.一审法院在查明果酱公司撰写的侵权文章没有任何事实基础的情况下,认定其侵害了孟非的名誉权是正确的。果酱公司也承认其撰写侵权文章只是依据了高岩和更早的一篇微信号以及知名人士的意见,其对于双方合作过程和啤酒生产过程并不清楚,而且也不认识孟非。也就是说在无事实基础的情况下,果酱公司仅凭在高大师酒吧工作的朋友所述,或者说依据高岩的帮助就撰写了侵权文章,足以说明侵权文章的内容并非事实,也没有任何的事实基础。而高岩为了应对本案诉讼,单方委托形成的检测报告或者事后的诉讼行为既不能证明新的研发团队偷了其配方,更无法证明孟非偷了其配方,更何况果酱公司在发表侵权文章的时候,上述所谓的都没有产生。偷配方,纯粹是事实孟非,实现了其营销策划和形象策划等推广活动的效果。4.鉴于孟非系我国知名主持人,果酱公司撰写并发表的侵权文章,系由高岩提供帮助并进行推波助澜的扩散,导致了孟非的损害。一审法院判定高岩和果酱公司赔偿损害抚慰金,适用法律正确。首先,侵权文章篇幅非常长,大篇幅的内容孟非偷配方。在标题中和文中多次使用贬损孟格的词汇。甚至在没有任何的情况下,文中有六处用了侵权,直指孟非侵权南京高大师啤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大师啤酒公司)。文章一经发布,阅读量就突破了十万并引发了众多的点击转载。阅读量显示有,实际阅读人数实远远超过这个数字,影响非常恶劣。同时果酱公司在侵权文章的底部评论区筛选了约95条点评,其中有76条是对孟非的负面的留言,并将其设置为可见。在这76条留言中,不乏贬损、孟格的言辞,而果酱公司扩散了对孟非名誉不利的影响。同时,高岩将该侵权文章包括底部评论区的链接进行转发扩散,并以纠纷一方当事人的身份,进行相应的印证扩散,相信侵权文章的不实陈述,给孟非造成更深的损害。所以高岩的事前帮助行为以及事后的恶意扩散行为,都证明了其和果酱公司存在侵权事实。综上,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法院驳回高岩的全部上诉请求,依法维持原判。

  孟非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高岩、果酱公司立即停止对其名誉权的侵权行为,删除微信号“摇滚客”2017年8月9日发表的题为《孟非被打脸!进军啤酒界自创品牌,结果是偷了别人的配方》的文章及对该篇文章的转贴;2.判令高岩、果酱公司在全国公开发行的并在包括但不限于微博、微信等对孟非实施侵权行为的网络平台置顶刊登向孟非赔礼道歉的声明;3.判令高岩、果酱公司连带赔偿孟非经济损失50万元,损害抚慰金10万元,支出费用35100元(律师费31900元、公证费3200元);4.判令高岩、果酱公司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5年8月,南京星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甲方,以下简称星亚公司)与高大师啤酒公司(乙方)签订《“孟非”啤酒代加工协议》,约定甲方委托乙方生产以“孟非”为商标的瓶装啤酒,具体规格为,包装:330毫升棕色瓶装,原麦芽汁浓度:14.0P,酒精度:4.8%(体积比),执行标准:GB4927-2008(优质);甲方许可乙方在其委托生产的啤酒上使用已申请注册的32类“孟非”商标;甲方容许乙方委托第三方进行啤酒的加工生产;乙方全权负责啤酒的生产和质量,如因质量问题导致的甲方损失或一切责任均由乙方承担;双方在合作过程中相互提供的知识产权不视为技术转让,其产权所有权不发生转变;协议有效期为2015年8月10日至2016年8月10日。该协议到期后,双方未再继续合作。

  2017年5月20日,南京谋定后动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甲方,以下简称谋定后动公司)与郑州罗勒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乙方)签订《“孟非”啤酒代加工协议》,约定甲方委托乙方为其加工“孟非”商标的啤酒系列商品,款式为:500ml的易拉罐装,标准为:原麦芽汁浓度:13.8P,酒精度:大于4.8%,质量标准:GB4927-2008(优质);甲方许可乙方在其委托生产的啤酒上使用甲方已申请注册的32类“孟非”商标;甲乙双方均不得向第三方披露合同所涉的对方的商业秘密;合同期限为12个月,自2017年5月20日至2018年5月19日止。

  2017年8月9日,果酱公司在其微信号“摇滚客”以“滚君”的名义发表题为《孟非被打脸!进军啤酒界自创品牌,结果是偷了别人的配方》的原创文章,主要内容有:“很多音乐人都站了出来向孟非喊话。孟非到底干了什么,不惜把滚圈的狠人都得罪了一遍?从他们的描述上看,孟非侵权了高大师滚君立马感到事情并不简单!带着这些疑问,滚君去了高大师的酒前世死因测试吧,并找到了一个在那里工作的朋友。不问不知道,这位朋友跟我讲述了一个惊天的猛料!聊到激动处,他更是难以自控地说:孟非这个人手太长,偷了人家的东西,还到处张扬。,别看电视上道貌岸然,下了台,心可黑着呢!。通过一下午的长谈,滚君觉得自己有必要把这件事出来,让更多人知道!高大师何许人也?高大师本名高岩,是中国精酿啤酒第一人这两年,孟非已然开始涉足商圈。有网友评价:孟非是人,更是生意人显然这些还不能满足孟非,他想用自己的影响力,打造一款啤酒。每进军一个新领域前,新手都要找湖拜码头,精酿圈也不例外。孟非找到了同在南京的高大师,他清楚想靠精酿啤酒挣钱,必须请教高大师孟非一眼就相中了婴儿肥—那是高大师的独门宝贝、中国第一款瓶装精酿啤酒。他说,要赶在中秋登陆南京为了配合孟非的计划,高大师在生产线上连轴忙了好几天。而孟非呢,只需要提供自己名气,坐享其成等着点钱就行了。那是他们首次合作的全过程。孟非把这款酒命名为孟非小酿,他说:偶尔听有人吐槽我们家面不好吃的,但从来没人说我家酒不好喝的双赢的局面固然可喜,然而谁也没想到这次合作却悄无声息地戛然而止了。当孟非向高大师提出,要中止合作时,高大师团队原本不以为意,生意上的事分久必合、合久必分。但是,令他们想不到的是,当合作关系终止后,颇受欢迎的孟非小酿仍在继续生产。而新的孟非小酿喝起来没有任何改变,而且还和之前保持着几乎没有差别的颜色色度、酒精度、原麦汁浓度、苦味值。想把这些数值做到几乎一致,需要详细了解原料配比、发酵温度时间等工艺流程,如果说没有偷走配方,而仅仅换了一家酒厂是绝对不可能做到的。懂行的人眼中都明白,这就是的剽窃!高大师意识到,自己的秘制配方八成是被偷了!他立马声明:孟非小酿和我们无关。做生意要厚道,请你好自为之!。此时他还对孟非抱有一丝幻想,毕竟是全国知名的人物,毕竟他来拜码头的时候,也客气礼貌,毕竟合作时签署了保密协议,不至于偷偷摸摸,不至于干出龌龊的事情。但孟非却不以为意,继续大张旗鼓地宣传新酒。时值自己因天价火锅质疑,他果断决定,出面然后顺便给新酒打了个广告。他很精明,有些热度不用白不用。在广告里,他得意地向大家介绍自己新的孟非小酿。他公开号称含有四种啤酒花,也在广告中强调,即使换了合作方,还是同样的味道!明目张胆得让人乍舌。看到这条广告的高大师,明明偷了东西,还这么正大,明明是做黑心生意,还要招摇撞骗高大师不是没有想过,把公布于众,但是结果令他只有一些摇滚的朋友站了出来,他们都知道,当自己的劳动被剽窃是一种怎样的滋味,他们支持高大师:“对侵权毫不姑息,要到底!”但是长期处在地下的他们话语权甚微,大众根本不在意他们说了什么。什么是现实,这就是现实!一个坐拥几千万粉丝的主持人,就算偷了东西、过河拆桥,但是慑于他的名气、、人脉、竟然没有人敢站出来说句话还有人更是傲慢地说:如果没有孟非和你合作,你也没有今天的地位吧。一个酿酒师,可以籍籍无名,可以平淡一生,但是却决不可辱没自己的手艺!如果说被窃取了手艺,就为换来所谓的地位、名气、,那我只能告诉你,这是对一个匠人的!屏幕前的高大师,看着网上孟非粉丝的口水向他飞将过来,却为力。他酿了半辈子酒,却想不通明明自己才是被偷了东西的人,为什么还会受到,难道自己的心血活该不值钱!到这里,滚君觉得自己真的应该站出来了,不仅仅是出于对于高大师的,或者对于侵权的人物从商,这些年已经成了一个趋势尤其是孟非这样爱动脑子的聪明人更知道怎样利用自己的资源、名气,向钱服务。这一切本无可厚非,但是如果仗着自己资本雄厚、人脉丰足就完全不讲道理,踏足另一个行业无理,偷了人家的东西还傲慢不自知,那我只能说:你真的该醒醒了!这可能是知识产权最坏的时代,恶意侵权无时无刻不在发生,一旦者选择发声,就总有人给你泼上想蹭热度、无事生非的脏水。一次又一次的侵权风波大家似乎司空见惯了,人们已经开始感到,大众也看够了热闹不再关注。难道普通人在面对拥有庞大粉丝数量的明星就只能认怂吗?当然不是,侵权永远是个严肃的问题,没有退让的余地!滚君记到孟非当年打响知名度,是靠一档叫做《南京零距离》的调查新闻事件、揭露社会不公。十五年了,我想孟非是时候重回这档节目了。不过这一次,他的身份可能不再是主持人,而是当事人(此处插有由2张大小不同的图片拼接而成的画面,背景图片即大图片是原告主持《南京零距离》时的视频截图,小图片是原告以手遮光闭目低头的画面,小图片被拼接于背景图片的一角,并配以文字“知名主持人因偷配方质疑”)。

  上述文章发表后,阅读量达100000+。此外,“摇滚客”对该文章留言区的读者留言进行了筛选显示,所示留言多数系对原告的负面评价,其中,作者“滚君”的留言“对于侵权和剽窃,滚君一定死磕到底”被设置为置顶状态。

  高岩于次日在名为“高岩MasterGao”的微博账户(关注1073,粉丝12139)及其个人微信朋友圈转发上述文章的链接,并配以评论“我们已经关注到了摇滚客的这篇报道,替我出了一口恶气”,“我们一直尊重孟非,南京的品牌。但,当你以为我们是呆逼的时候,你就被我们利用了”。2017年8月13日,粉丝数量达500余万的澎湃新闻微博对涉案文章所指纠纷进行了报道。2017年8月14日,粉丝数量达1000余万的现代快报微博对涉案文章所指纠纷进行了报道。孟非认为高岩、果酱公司的行为侵害了其名誉权,遂于2017年8月17日诉至一审法院。孟非为此委托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本案,并支付律师费31900元;为取证,支付公证费3200元。

  一审法院认为,享有名誉权,的人格受法律,用、等方式损害的名誉。本案中,高岩所举新老两款“孟非小酿”的检测报告单系其单方委托,并不能充分证明存在配方被侵权事实,果酱公司及高岩所举其他亦不能证明孟非存在侵权高大师公司配方的事实,且新款“孟非小酿”的委托方及加工企业系谋定后动公司与郑州罗勒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非孟非本人。故果酱公司在无事实基础的情况下,仅凭其文中所载“高大师酒吧工作的朋友”所述,就撰写了涉案文章并发表于其号,直指孟非窃取他人配方,并在文章中多处使用直接贬损孟格的言辞,亦配有孟非相关肖像图片,主观明显。文章发表后亦在较大范围内,已使得孟非受到诸多负面评价,导致孟非的社会评价度降低,故应认定果酱公司的行为侵害了孟非的名誉权。果酱公司应立即停止对孟非名誉权的侵权行为,从其微信号“摇滚客”删除题为《孟非被打脸!进军啤酒界自创品牌,结果是偷了别人的配方》的文章。

  高岩作为涉诉文章所指纠纷的一方当事人,明知该文章中多处使用直接贬损孟格的言辞,仍然在微博、微信中转发了该文章的链接,并配以评论“我们已经关注到了摇滚客的这篇报道,替我出了一口恶气”,“我们一直尊重孟非,南京的品牌。但,当你以为我们是呆逼的时候,你就被我们利用了”,其行为扩大了涉案文章对孟非名誉权的侵害范围,亦存在,构成了对孟非名誉权的,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高岩应删除其在微博及微信中发布的侵权文章的链接。

  根据法律,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的范围,一般应与侵权所造成不良影响的范围相当。孟非作为在全国具有一定知名度的人物,其要求高岩、果酱公司在全国公开发行的上刊登道歉声明,为其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对孟非要求高岩、果酱公司同时在包括但不限于微博、微信等实施侵权行为的网络平台置顶刊登向孟非赔礼道歉的声明,法院不再支持。

  因孟非未举证证明其酱公司发表涉案文章,高岩转发涉案文章受有经济损失,故其主张高岩、果酱公司连带赔偿其经济损失50万元,依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孟非主张的损害抚慰金,酱公司所发文章篇幅较长,大篇幅的内容主要是孟非窃取配方,多处使用贬低孟格的言辞,且在评论区筛选较多对孟非负面评价的留言,主观程度较为严重;从果酱公司筛选的留言来看,对孟非的负面评论较多,且部分评论内容涉及贬损、人格之词。故应认定果酱公司的侵权行为导致孟非损害。高岩转发该篇文章的链接行为进一步扩大了侵权后果,导致损害加重,故仅判令高岩、果酱公司赔礼道歉不足以弥补孟非所受损害,高岩、果酱公司应赔偿孟非损害抚慰金,但孟非主张的损害抚慰金过高,一审法院根据高岩、果酱公司的侵权程度、侵权方式、程度、具体后果,酌情认定孟非的损害抚慰金合理数额为50000元,由果酱公司承担70%的赔偿责任,赔偿35000元,高岩承担30%的赔偿责任,赔偿15000元。

  被侵权人为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可以认定为孟非因被侵权所造成的损失。合理开支包括被侵权人或委托代理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亦可包括合理的律师费用。故对孟非进行公证的费用3200元,法院予以支持。孟非所主张的律师费用,法院酌情支持5000元。上述费用合计8200元,由高岩、果酱公司根据责任比例,果酱公司赔偿5740元,高岩赔偿2460元。依照《中华人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最高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0条第一款,《最高关于确定民事侵权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最高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最高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一审法院判决:一、果酱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删除其微信号“摇滚客”上发表的题为《孟非被打脸!进军啤酒界自创品牌,结果是偷了别人的配方》的原创文章;二、高岩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删除“高岩MasterGao”的微博账户及其个人微信朋友圈中《孟非被打脸!进军啤酒界自创品牌,结果是偷了别人的配方》文章的链接;三、果酱公司、高岩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在中华人民国全国公开发行的上分别刊登道歉声明,为孟非恢复名誉,消除影响(内容须经一审法院审核,如未在上述期限内履行义务,则由法院在中华人民国全国公开发行的上公布本案民事主要内容,费用由果酱公司、高岩负担);四、果酱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孟非损害抚慰金35000元,其他损失5740元,合计40740元;五、高岩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孟非损害抚慰金15000元,其他损失2460元,合计17460元;六、驳回孟非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之,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3576元,由孟非负担3248元,果酱公司负担230元,高岩负担98元。

  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高岩提交如下:一、南京市中级(2018)苏01民初130号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受理材料,用以证明关于孟非控制或作为股东的关联公司侵害涉案啤酒配方的微信内容具有充分的事实基础,高岩无主观恶意和侵害的客观行为,不构成侵害名誉权,同时该说明高大师啤酒公司及其代表人高岩对孟非团队侵害涉案啤酒配方有清晰的认识,对应的行为仅是转发文章和评论。二、南京市玄武区(2017)苏0102民初8812号高岩诉孟非名誉权纠纷案的一审及上诉状,用以证明涉案言论以及当时双方的争议是整体性事件,高岩的转发及评论行为不构成侵权。被上诉人孟非质证称,对一的形式真实性予以认可,但该组形成于本案一审庭审结束之后,且该案原告系高大师啤酒公司,并非高岩,五被告亦不涉及孟非个人,故对该组的关联性和证明目的不予认可。对二的形式真实性予以认可,但该案当事人与本案不同,两案亦非基于同一事实,故对该组的关联性和证明目的亦不予认可。被上诉人孟非与原审第三人果酱公司未提交。本院对上诉人提交的认证如下:因被上诉人对该两组的形式真实性予以认可,本院对此亦予以确认。但该两组所涉两起案件,与本案当事人并不相同,法律关系亦与本案相互,故本院对该两组的关联性不予确认。

  上诉人高岩对一审判决中关于“摇滚客对该文章留言区的读者留言进行了筛选显示,所示留言多数系对原告的负面评价”的表述有,认为该表述亦被为系高岩刻意筛选、保留负面评价。上诉人高岩对一审法院查明的其他事实无。被上诉人孟非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无。对当事人均无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另查明:孟非系星亚公司执行董事。2018年1月18日,高大师啤酒公司向本院提起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的诉讼,被告为星亚公司、谋定后动公司、南京小面之交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郑州罗勒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黄山迎客松啤酒股份有限公司,即(2018)苏01民初130号案。该案中,高大师啤酒公司的诉讼请求为:五被告立即停止侵害高大师啤酒公司商业秘密的行为、停止不正常竞争行为并在相关上发表致歉声明及消除影响声明,以及赔偿经济损失等。

  综合双方的诉辩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为:高岩在微信朋友圈转发涉案文章链接并发表相关评论是否构成名誉侵权及一审判决高岩赔偿损害抚慰金15000元是否适当。

  关于本案的法律适用问题。本案案由系名誉权纠纷,上诉人高岩系属美国国籍,故本案存在准据法的确认问题。依照《中华人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六条,通过网络或者采用其他方式侵害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等人格权的,适用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本案被上诉人孟非经常居所地在中华人民国江苏省南京市,故本院确认中华人民国法律为处理本案纠纷的准据法。

  关于高岩在微信朋友圈转发涉案文章链接并发表相关评论是否构成名誉侵权的问题。本院认为,名誉,是指社会对自然人或法人的综合评价。名誉权是指供或法人依赖自己的名誉参与社会生活、社会竞争的。良好的名誉是或法人参与社会生活、社会竞争的重要条件,对名誉的必然直接妨害、影响或法人参与社会竞争的资格。《最高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七条,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或者他人,损害他人名誉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是指的事实,恶意他人以侵害他人名誉权的行为,是指公然用、或者其他形式,贬损他人人格、侵害他人名誉的行为。本案中,评判高岩在微信朋友圈中转发涉案文章链接并发表相关评论的行为是否构成侵害孟非名誉权,应当考虑以下几点:1.高岩在微信朋友圈转发的涉案文章是否构成对孟非的或。高岩上诉认为,一审判决认定普通人在封闭的微信朋友圈转发微信号文章链接构成侵权,系侵权认定标准错误。本院认为,微信朋友圈一般是指腾讯微信上的一个社交功能,用户可以通过朋友圈发表文字和图片,同时可将文章或者音乐分享到朋友圈。微信朋友圈并非封闭的网络空间。首先,从公开性角度而言,微信朋友圈的信息一般都是公开发表的,且具有网络信息载体,具有可保存性,即使仅在一部分特定人群即所谓的朋友圈之间,其信息依然具有“公开发表性”。其次,从危害性角度而言,微信朋友圈里的信息,完全可能经过朋友圈人员的二级转播演变成转播,甚至出现几何倍数的,网络信息的影响力之巨大和覆盖面之宽泛,并不止于微信朋友圈的人员。微信朋友圈这种实质上的公开性和性,造成信息对象的不特定性。在微信朋友圈中公开发表的文章、链接、评论等,不应享有名誉侵权的豁免。在微信朋友圈中公开出现的和他人的言行,仍然受到法律的制约。本案中,果酱公司在其微信号“摇滚客”以“滚君”的名义发表题为《孟非被打脸!进军啤酒界自创品牌,结果是偷了别人的配方》的原创文章。涉案文章标题中出现“偷”字眼,文章中亦多处出现“黑心”、“偷”、“剽窃”、“招摇撞骗”、“龌龊”等贬损性词句。一审庭审中,果酱公司自认其撰写涉案文章依据的是高岩和更早的微信号以及行业知名人士的意见,但对涉案啤酒的生产过程和双方合作过程并不清楚,其亦无其他证明孟非非法持有并使用高岩或高大师啤酒公司所研制的啤酒配方,故一审判决据此认定果酱公司在无充分证章内容属实的前提下,在微信号中发布上述文章,构成对孟格的贬损和,高岩作为涉案文章纠纷一方当事人,在其微信朋友圈中转发上述文章链接,同样构成对孟非的和,并无不当。2.高岩上述转发行为是否具有主观。相比传统而言,微博、微信是一种更为随性的表达方式,但的行使必须以不其他人的为限。对网络言论是否构成对他人名誉权的,也应进行法益衡量。网络世界作为现实社会的投影,个人在微信朋友圈中公开发表的言论也应当尽到合理注意义务,不得以权侵害他人,即在事实陈述时,所述事实应当基本或大致属实;意见表达时,评论内容应当大致客观;陈述或评论时,不得使用性言辞。高岩作为涉案纠纷一方当事人,并非普通的网络用户,其在双方存在配方争议时,可以通过合理的渠道解决问题,但其以人的身份诉诸网络,主动在微博、微信朋友圈转发果酱公司发表的文章,同时发表了对孟非的负面评价,导致涉案文章的影响范围进一步扩大,一审判决据此认定高岩该行为扩大了对孟非名誉权的侵害范围,存在,亦无不当。3.高岩的上述转发行为是否造成孟非社会评价的进一步降低。行为人的、行为只要被人以外的第三人知悉,即可能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违法行为。微信朋友圈,作为公开的网络平台,一旦发布即存在被大众知悉、的可能。在果酱公司发表涉案文章,高岩在微博、微信朋友圈转发文章链接并发表评论后,涉案文章的社会影响力进一步扩大,之后粉丝数量分别达到500余万和1000余万相关微博对涉案文章所指纠纷进行了报道。据此可以推定高岩转发涉案文章并发表负面评论的行为,造成前述孟非名誉权的行为,已经被社会众多不特定第三人所知悉,足以导致孟非社会评价的进一步降低和名誉受损。关于上诉人诉称的损害抚慰金的问题。本院认为,一审法院结合高岩、果酱公司的侵权程度、侵权方式、程度、具体后果,酌情认定孟非的损害抚慰金数额为50000元,由高岩承担其中30%的赔偿责任,即赔偿15000元,亦无不当。综上,高岩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依法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实体处理恰当,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判决如下:

  要点:网络世界作为现实社会的投影,个人在微信朋友圈中公开发表的言论也应当尽到合理注意义务,不得以权侵害他人,即在事实陈述时,所述事实应当基本或大致属实;意见表达时,评论内容应当大致客观;陈述或评论时,不得使用性言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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