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信很多同学喜欢看电影,在一些港台警匪片中经常会出现一些庭审镜头。在法庭上,一位要多帅有多帅的帅哥(也可能是一位要多美有多美的),自称是某位当事人的律师,然后进行激昂地陈述。最终英雄救美(也可能是美救英雄),这位律师征服了,其所的当事人被当庭无罪开释。电影上的人都很拉风,那么现实中的人呢?今天我们就来谈谈刑事诉讼中的人。
刑事诉讼中的人是依法接受委托或指定参加诉讼并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的诉讼参与人。人可以是律师、被告人的亲友、监护人,也可以是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由概念我们可知:1、人是为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利益而设立的,那么被害人一方所委托的律师不能叫做人(在这里偷偷地告诉大家,他们叫做诉讼代理人)。2、能够担任人的不仅仅是律师,还可以是被告人的亲友、监护人等。所以,那些没有律师执业资格证的同学,如果想要过过人的瘾也是有机会的哦。3、人可以是委托的,也可以是指定的。在对人有了基本的认识后,我们详细地聊聊人的地位、责任、等细节问题。
人具有的诉讼地位,以自己名义进行而不受被告人约束。这就是说,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存在方、审判方、被告方、人四角关系;而非方、审判方、被告方(含人)三角关系。人可以以自己的名开展,有的诉讼地位,而非是被告方让其怎么做,他就必须怎么做。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37条: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和其他权益。这就说明,人虽然有的诉讼地位,地开展而不受被告方的约束;但是人只能做有利于被告一方的,不能做不利于被告一方的。比如,将被告人无罪辩成有罪,轻罪辫成重罪。因为法律,人的责任,就是为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利益。
1、会见通信权:我国《刑事诉讼法》第39条:律师可以同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人经、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2、调查取证权:《刑诉法》第43条: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收集、调取,或者申请通知证人出庭。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但要注意,法条只律师有此项,其他人则不具有此项。
3、提出上诉权:《刑诉法》第227条:被告人的人,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这说明,人可以提出面部痣的位置与命运上诉,但必须经过被告人的同意,人本人享有不完整的上诉权。
4、其他:除了上述外,人还享有:提出意见权、参加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权、人身不受权等诉讼。篇幅有限,咱们不再展开论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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